陈华彬教授在我国《物业管理条例》
施行五周年之际接受《法治周末》记者采访
在我国2007年经修订后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届满五周年之际,近日,我院陈华彬教授接受了《法治周末》记者的采访。在采访中,陈华彬教授就当前我国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及将来的修改方向等逐一回答了该《法治周末》记者的提问。
据悉,上述陈华彬教授接受采访的《法治周末》系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《法制日报》主办,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具有鲜明法治特色的中央级主流政经周报。
附:陈华彬教授对《法治周末》记者闫格所提问题的回答
问题一:当前施行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,相较2003年施行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有哪些进步呢?这一次修订源于怎样的初衷?
答:修改该条例的背景是由于我国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(以下简称《物权法》),为了与其规定相一致。修改后的该条例进步的地方很多,比如,它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。也就是说,经修改后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几乎是将《物权法》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原原本本地移植过来。所以,《物权法》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即是修订后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进步之所在。
问题二:现行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已实施近五年,该新《条例》颁布之后,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有没有明显的减少?
答:从全国范围来看,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还是有减少的趋势。不过,我国人口构成比例十分复杂,居住在一个小区的业主的文化程度、价值观、经济能力以及生活的态度都不一样,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,人民的个人主义意识、权利意识有急剧地提升,而物业管理是一个共同体的问题,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的矛盾在个别地方表现得比较尖锐,这也是可以理解的。
问题三:您认为当前所施行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在哪些方面的可操作性不足,规定不够完善,需要进一步修改?
答:当前施行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不足、不够完善以及需要修改的地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:(1)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没有理清。(2)政府的物业办在小区具体事务的管理中,其地位和职责还不是很明确。(3)总体上看,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规定还比较原则、笼统,包括政府的监管。(4)关于物业的修缮、维修方面规定非常原则,不足以应对实务中的问题。(5)有些规定有极大的可疑性。比如关于重建,其规定需要全体业主的同意便能通过,但是这可能会造成强制重建的问题。其解决的方案是:先由小区的需要重建的某栋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多数业主通过,然后再由该栋建筑物所在的小区业主大会的多数通过。这样就可以防止强制重建的问题发生。(6)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使业主知道。(7)业主的维权途径和保护业主的权益的规定总体上看不够完备,尚不能充分体现对业主权益的维护。(8)将来修改现行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应理清三方面的关系:业主、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。具体而言,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委托合同关系,是平等主体的关系,物业服务企业基于委托合同对业主服务,是否选用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。从这个角度讲,业主的地位是第一位的、主动的,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凌驾于业主之上。在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,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,业主委员会要代表业主的利益。在现今的实际生活中,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对立的情况很多,甚至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的利益。业主委员会凌驾于业主之上、剥夺业主的知情权等等。比如,业主委员会擅自将车位让某个业主使用,而不经过法定的程序,结果造成业主的不满和抱怨。
总的思想是:既保护业主的利益,又要加强管理。在今日,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而言,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对它的管理。生活在一栋楼上的业主,其每位业主的价值观、生活观、经济能力、文化程度等均不相同,由此,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。强化对物业的管理系今日各国小区物业管理实务中的普遍做法,在今日的我国也系同样如此。
问题四:当前,在小区的具体事务中,物业问题涉及多种主体,如业主、业委会、物业公司,也包括政府物业办等部门。您认为他们在哪些方面可以改进呢?
答:我认为应在以下方面作出改进:(1)业主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应相互牵制,其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需要厘定。(2)在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,应界分其各自的职能。(3)在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上,有多头管理的情况,其相互间的职能需要厘清和厘定。
问题五:在大多数物业方面的矛盾中,政府部门是否尽到了他们的责任?政府的指导、监管的力度有多大?今后在指导业委会监管物业公司方面,您对政府部门有什么建议?
答:首先要明确:政府对物业管理的介入是有限的,并不是无限的。因为物业管理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私法关系。但是,从金莎总站唯一官网国家的实际情形看,在目前乃至将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,将政府纳入物业管理当中,强调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,仍然还是必要的。我的建议是:政府监管和指导的力度应通过修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来具体规范,防止政府介入过多、权限不受限制。